近日,一起由职业索赔人发起的投诉举报及后续民事诉讼,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驳回其大部分诉讼请求、仅支持退还少量不足价款告终。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事件中依法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,获得了司法判决的明确支持,有力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精准执法、保护合法营商环境的责任与担当。
2024年9月,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,反映其通过拼多多店铺购买的“小米酥”存在净含量不足问题。
该局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,查明涉案商品系由经营者章某委托第三方企业生产,再由胡某购入并销售。调查确认,产品质量及标签标识责任在于第三方生产企业,且该企业已因同类问题被属地监管部门处罚并整改完毕。
鉴于销售者章某、胡某属初次违法,能如实陈述、积极配合并整改,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,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及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等相关条款,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,体现了过罚相当、包容审慎的执法原则。
然而,投诉人张某随后提起民事诉讼索赔。2026年3月,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张某一次性购买约20公斤涉诉食品,且在近年来有十余次类似投诉索赔记录,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需要。法院判决最终仅支持被告胡某返还重量不足部分价款73.83元,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这一判决,与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置投诉时对张某“非为生活消费需要”性质的判断高度契合。
本案中,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精准适用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关于“生活消费需要”的界定,有效区分了正常消费维权与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,坚决对职业索赔乱象说“不”。其处理决定不仅得到了司法审判的背书,更切实减轻了企业因不当投诉举报承受的不必要负担,传递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清晰信号,为营造稳定、公平、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。
(来源: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讯员:宋应军 一审编辑:程国辉 二审校对:唐会军 终审核发:董雪)
